改定姓氏==民法.親權篇

2011081810:00

heartheartheart

一般改定姓氏很簡單,只要符合姓名法到戶政做變更即可 ..但我為了要替子女變更姓氏是有過程的...


  原先在爭取到子女監護權時就要替子女變更姓氏,但生活及經濟還尚未安定,也暫無心去處理這事..
在手邊工作暫告緩和時,是該去替子女做這件事的時候了.

  先諮詢戶政人員要如何變更子女姓氏,戶政人員給我的答案是只要父母雙方約定即可,當時心想,已和
子女的生父是拒絶往來戶了,要如何是好?

 
依我經濟上要請律師怎可能請的起.又諮詢社福單位,教我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先諮詢是否符合可變更
子女姓氏條件.
法扶審查結果我符合扶助絛件,法扶馬上根據我提出的申請事項請一位扶助律師幫我打官司...
剛開始這位律師不太想接我的案件,因為是小案子還說法扶怎會讓我通過審查去變更.扶助律師
民法親權篇說我這大概無法變更成功要我有心理準備,又要我再去法扶申請向生父扶養費的事,我向律師說,我帶子女離開生父是因家庭暴力,已不想和子女的生父有任何瓜葛,現在生活很安穩,不要因變更姓氏這事又牽扯不清,法扶對我說自己明白要的是什麼先不管這扶助律師如何做,他
們會去做溝通協調,之後這扶助律師和我約時間商量怎提出訴狀,內容等--,訴狀寫好寄法院等開庭通知.這段時間歷經近半年.


開庭當天,
子女是以證人身分出庭說明為何要變更姓氏.


從提出申請(99.7.22)~ 法院開庭(99.11.23)
法院開完庭(99.11.23)~民事裁定(99.12.30)
民事裁定(99.12.30)~裁定確定證明書(100.1.28)



民事裁定結果--變更為母姓


法扶扶助理由:本件因法院判決未成年之非婚生子女由申請人單獨監護,故本件有民法第1059-1條.第2項.第3,4款聲請改姓之事由存在,應予扶助..

民事裁定確定--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-1條第2項規定(請各位好友查法規〔內容〕.民法親權篇)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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